行政法規 |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1號) | 為了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將其zui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後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國務院財政、工商、質量監督、稅務、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
部門規章 |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13號) | 為了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工作,防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汙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製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申請、審批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是指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的產品。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集中處理製度,鼓勵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規模化、產業化、專業化發展。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許可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
農藥使用環境安全技術導則(HJ 556-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防止或減輕農藥使用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保護生態環境,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農藥環境安全使用的原則、汙染控製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相關內容。本標準適用於指導農藥環境安全使用的監督與管理,也可作為農業技術部門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用藥的依據。本標準為發布。 |
農村生活汙染控製技術規範(HJ 574-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指導農村生活汙染控製工作,改善農村環境質量,促進新農村建設,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汙染控製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於指導農村生活汙染控製的監督與管理。本標準為發布。 |
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範(HJ 575-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防止釀造工業廢水汙染,規範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環境汙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汙染負荷、總體要求、工藝設計、設計參數與技術要求、工藝設備與材料、檢測與過程控製、構築物及輔助工程、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於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環境管理,可作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及設施建成後運行等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
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汙泥法汙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HJ 576-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防治水汙染,改善環境質量,規範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汙泥法在汙水處理工程中的應用,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采用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汙泥法的汙水處理工程工藝設計、電氣、檢測與控製、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於采用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汙泥法的城鎮汙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工程,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設計、施工、驗收及建成後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本標準為發布。 |
序批式活性汙泥法汙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HJ 577-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防治水汙染,改善環境質量,規範序批式活性汙泥法在汙水處理工程中的應用,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采用序批式活性汙泥法的汙水處理工程工藝設計、主要工藝設備、檢測與控製、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於采用序批式活性汙泥法的城鎮汙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工程,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設計、施工、環境保護驗收及設施運行管理的技術依據。本標準為發布。 |
氧化溝活性汙泥法汙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HJ 578-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防治水汙染,改善環境質量,規範氧化溝活性汙泥法在汙水處理工程中的應用,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采用氧化溝活性汙泥法的汙水處理工程工藝設計、主要設備、檢測和控製、電氣、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於采用氧化溝活性汙泥法的城鎮汙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工程,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設計、施工、驗收及建成後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本標準為發布。 |
膜分離法汙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HJ 579-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規範膜分離法汙水處理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防治環境汙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膜分離法汙水處理工程的設計參數、係統安裝與調試、工程驗收、運行管理,以及預處理、後處理工藝的選擇。本標準適用於以膜分離法進行汙水處理及深度處理回用的工程,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後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本標準所指膜分離法為:微濾、超濾、納濾及反滲透膜分離技術。本標準不適用於以膜生物反應器法和荷電膜進行汙水處理及回用的膜分離工程。 |
含油汙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HJ 580-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規範含油汙水處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防治環境汙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含油汙水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及維護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於以油汙染為主的汙水處理工程,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後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農藥建設項目(HJ 582-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保護環境,規範和指導農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農藥(原藥、製劑和中間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和方法。本標準適用於我國所有農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農藥類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本標準發布。 |
農業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技術導則(HJ 588-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防治農業固體廢物汙染,改善農村環境質量,促進新農村建設,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農業植物性廢物、畜禽養殖廢物和農用薄膜等三種農業固體廢物汙染控製的原則、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相關內容。本標準適用於指導農業種植、畜禽養殖等產生的固體廢物汙染控製管理,實現農業固體廢物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本標準為發布。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HJ 589-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防止環境汙染,改善環境質量,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於因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而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等的應急監測。本標準不適用於核汙染事件、海洋汙染事件、涉及軍事設施汙染事件、生物、微生物汙染事件等的應急監測。本標準為發布。 |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環境空氣中臭氧的監測方法,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臭氧的紫外光度法。本標準適用於環境空氣中臭氧的瞬時測定,也適用於環境空氣中臭氧的連續自動監測。本標準是對《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5438-1995)的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95年3月25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5438-1995)廢止。 |
水質 五氯酚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591-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水中五氯酚的測定方法,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水中五氯酚和五氯酚鹽的氣相色譜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於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汙水和工業廢水中五氯酚和五氯酚鹽的測定。本標準是對《水質 五氯酚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 8972-88)的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8年3月26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五氯酚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 8972-88)廢止。 |
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592-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中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方法,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水中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氣相色譜法。本標準適用於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中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本標準是對《工業廢水 總硝基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 4919-85)的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局1985年8月1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工業廢水 總硝基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 4919-85)廢止。 |
水質 單質磷的測定 磷鉬藍分光光度法(暫行)(HJ 593-2010) |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水中單質磷的測定方法,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單質磷的磷鉬藍分光光度法。本標準適用於地表水、地下水、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中單質磷的測定。 |
水質 顯影劑及其氧化物總量的測定 碘-澱粉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4-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廢水中顯影劑及其氧化物總量的監測方法,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廢水中顯影劑及其氧化物總量的碘-澱粉分光光度法。本標準適用於彩色和黑白片洗片排放廢水中顯影劑及其氧化物總量的測定。 |
水質 彩色顯影劑總量的測定 169成色劑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5-201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廢水中彩色顯影劑總量的監測方法,製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廢水中彩色顯影劑總量的169成色劑分光光度法。本標準適用於洗印廢水中彩色顯影劑總量的測定。 |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 |
工業廢水 總硝基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 4919-85) | |
水質 五氯酚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 8972-88) | |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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